如果注册商标长时间搁置不用,不仅会让其他人不能合法使用,造成商标资源浪费,同时也会造成商标管理机关管理资源的浪费。
商标法min规定,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就要被撤销,当然是在商标持有人“没有正当理由”为前提条件,也就是说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,才可以被撤销。
既然说是以“没有正当理由”为前提下,那么正当理由又是怎么理解?什么样的理由才算是正当的?
2010年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就作了规定:
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、政策性限制、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,没有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,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,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,但是因为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,均可以认定为有正当理由。”
不可抗力,通常指的就是像地震、海啸等自然灾害,政策性限制通常就是国家政策的调整等原因;破产清算就是公司要破产清算了,只能有证据证明的,都可以算是正当理由。